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业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27号广安中海电子市场269-270号。

法定代表人孙发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军田工业区第三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嘉业联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联华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9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21日,上诉人嘉业联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向阳,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超频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刚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专利号为ZL200710076841.0、发明名称为”扣片式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超频三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23日,现为有效专利。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共有10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分别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扣片式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包括:

多个散热片,所述散热片分别具有相互叠层排列的吸热部和从所述吸热部延伸的散热部;

用于挤压并固定所述吸热部的叠层结构的连接机构,

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进一步设置有翘起部以及允许所述散热片一侧的相邻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并扣在所述散热片另一侧上的开口,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与散热片一体形成,各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

关键字: 散热片 联华 超频 科技有限公司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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