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15民初5041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培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草堂村南雅路4号自编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3477T。

法定代理人:林创业。

委托代理人:黄春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培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东升,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看、林创业及委托代理人黄春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gdpx.com.cn通过互联网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要具备做间谍的功夫》一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及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等,本案作品为5千字,每字300元,共计稿酬1500元,本案按5倍计算,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及律师费2000元等。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本案中主张的作品为文字作品,指控被告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飞、对被指侵权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原告不能证明《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下转《转让合同书》)的甲方即著作权的转让方的签名就是“作者”本人的签名。(二)原告不能证明附于《转让合同书》后的“版权转让合同附表”是《转让合同书》的组成成分(三)原告应当提供《转让合同书》的原件,公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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