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苑俊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虹婷,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航南公路**。

法定代表人:顾军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光华门石林家居广场**1076-1p>

负责人:刘佳。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明舍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融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左尚明舍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客体不明确,且未将该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完整呈现,其提交的设计图稿、版权登记证书、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宣传报道等证据在样式、花色、格局等方面差异较大且均有瑕疵,不能作为其主张权利客体的依据。其次,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抄袭自他人的配件设计,使用通用花色和通用设计,无独创性和艺术性,不享有著作权。最后,中融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被诉侵权产品“唐韵红木衣帽间”的成套设计证据,其中设计手稿上标有时间及设计者的签名,可以证明该产品为中融公司独创,不构成侵权。2.二审法院的认定超出了左尚明舍公司主张保护权利独创性的范围。左%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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