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海民初字第27035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男,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助理审判员郭振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耀明,被告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我公司经作家吴雪岚(笔名流潋紫)授权,享有《后宫甄嬛传》1至6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小米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网站小米网(www.xiaomi.com)上提供涉案作品在内的应用程序的下载服务,该作品字数为1996千字,为此我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我公司认为被告小米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上使用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为此我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米公司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573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被告小米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系第三方上传至我方网站,我方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没有对涉案作品进行修改推荐,故不存在侵权。

经审理查明,流潋紫系涉案作品《后宫甄嬛转》1至6部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版权页上载明作者为流潋紫。

浙江省作家协会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吴雪岚(笔名流潋紫)系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作协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知名作家、杭州市作家协会第八届委员会委员,代表作为涉案作品。

吴雪岚于2011年11月2日出具授权书,称在全球范围内授权涉案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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