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陶华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澄,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猛,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永红绿色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阳老干妈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贵州永红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家乐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钦澄、赵砚猛,上诉人贵州永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靖,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老干妈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并判令贵州永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判令贵州永红公司承担贵阳老干妈公司与诉讼有关的支出。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贵州永红公司的行为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系商标使用行为,又认为没有将其作为识别性商标使用,前后矛盾,事实认定不清;2、贵州永红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贵州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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