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中剑国际文化有限公司、高志石诉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商标的功能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作为关联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在确定其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相同商标造成的商品、服务来源混淆。本案中,相关当事人故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先,恶意诉讼索赔在后。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不合理的主张依法判决不予支持,表明了人民法院坚决遏制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切实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定态度和司法导向。

【基本案情】

高志石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在第9类“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注册第3566908号 “VERO MODA”商标、第7592505号 “ ”商标。高志石排他许可北京石中剑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中剑公司)使用上述商标。2011年7月9日,高志石在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公司)商场购得太阳眼镜一付,该眼镜包装正面标有“VERO MODA”和“ ”,商品吊牌上标有“VERO MODA”,镜架上标有“”,镜片上的小标签上标有“VERO MODA”。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确认涉案太阳眼镜系其委托他人贴牌加工生产并由其提供给利星公司销售。2011年9月30日,高志石、石中剑公司以绫致公司、利星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大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绫致公司、利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损失50万元和律师费35000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绫致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VERO MODA”、“”标识,销售标有“VERO MODA”、“ ”标识的太阳镜的行为已构成对高志石、石中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于2012年12月3日判决:绫致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高志石、石中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绫致公司在《中国眼镜》上为高志石、石中剑右、石中剑公司享有的第75925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绫致公司赔偿高志石、石中剑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驳回高志石、石中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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