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高民终字第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维理,男,1953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景林,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北京王景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韩华,男,1959年1月9日出生,郑州异开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0号C座303。

法定代表人要国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进龙,北京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维理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5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维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林、韩华,被上诉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贝罗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国旺及委托代理人阎进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维理原审诉称:马维理于2004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中国字画清洗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5年8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20074466.8,该专利至今有效。2011年,马维理得知贝罗北京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马维理的专利技术生产侵权产品“织物品回潮清洗机”,并以79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首都博物馆等单位。马维理于2011年8月10日委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贝罗北京公司销售给首都博物馆的产品进行拍照并办理了公证。经现场拍照取证调查,发现贝罗北京公司制造、销售的“织物品回潮清洗机”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侵害了马维理的合法权益。马维理诉请法院判令贝罗北京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赔偿马维理经济损失15万元,公证费2540元,取证交通住宿费1028元,共计153568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贝罗北京公司原审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从德国进口,贝罗北京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而不是制造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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