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发行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

2008年01月18日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发行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白云区机场路581号穗景大厦B座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周湛文,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邓尧、张爱武,均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原惠州市TCL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5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

诉讼代理人:刘芳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艺洲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开轩公司)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惠中法民二初字第24O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3日,艺洲人公司与湖南广播影视集团节目营销中心签署《版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将《阿杜歌友会》专辑的中国大陆地区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及诉讼请求权授权艺洲人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艺洲人公司将上述录音制品内容以《阿杜现场演绎》的名称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不久,市场上即出现非艺洲人公司发行、但内容相同的光盘销售。2O03年7月,艺洲人公司在广州市场购买《阿杜—坚持到底LIVE演唱卡拉OK》光盘送交“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该光盘SID码被破坏,经检验该类光盘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的SID码为ifpi CA303的光盘种类及细节特征吻合,系惠州市TCL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名为开轩公司,下同)所复制

原审法院认为,艺洲人公司提供了涉及本案诉讼的音像制品为合法出版物的证据,艺洲人公司对上述音像制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专有复制、发行权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元,本院不予清退,由艺洲人公司和开轩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互相清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修平代理审判员 黄伟明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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