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海民初字第13070号

原告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彬,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球嘉年华(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36号楼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方茂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茂军,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诉被告环球嘉年华(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播公司)、方茂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唐彬、杨林,被告传播公司及方茂军之委托代理人邓勇、被告方茂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投资公司诉称:2004年7月2日至8月22日,我公司投资近亿元人民币,经北京市文化局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石景山国际雕塑公园举办“环球嘉年华”活动,当年6月设计创作了本次活动的主体形象海报、LOGO核心形象和门票美术作品,享有相关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此次历时52天的“环球嘉年华”活动盛况空前,“环球嘉年华”的LOGO核心形象和主体形象作品从此伴随着我公司多次举办的“环球嘉年华”活动,在北京市和全国范围内几乎家喻户晓。本案二被告为非法牟利,长期使用我公司作品。方茂军于2005年抢先注册商标(申请号/注册号5048007),并于2008年将该商标注册权及申请号转让他控制的传播公司。另外,传播公司曾于2007年、2010年两次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号/申请号分别为6222038及8667525),并在其网站上(www.world-carnival.com.cn)长期使用我公司作品。我公司调查后发现,方茂军于2010年11月将我公司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著作权人身份纵容传播公司持有e(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方茂军、被告环球嘉年华(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曹丽萍代理审判员郭振华代理审判员王嘉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焦 阳书 记 员李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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