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百利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万象城商业广场第四层(9)(13)/(F)(L)轴间(40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伟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天,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华,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百利达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百利达娱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州百利达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张丹萍

代理审判员孙 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陈美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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