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终字第1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德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新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迎宵,北京市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诺健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甘贝多拉47035,贝尔迪卡利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内里奥·亚历山大,总裁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利生,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诺健(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SIMONENICCOLAI。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利生,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信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迎霄,北京市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金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迎霄,北京市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宝德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宝德龙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4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宝德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敏丽、张迎霄,被上诉人泰诺健股份公司(简称泰诺健公司)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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