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3号嘉园大厦2栋4层C号。

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解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东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北京东道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汉东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被上诉人北京东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东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2、判令驳回北京东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北京东道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分案处理。北京东道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侵害网络域名纠纷等三个民事案由,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分案处理。(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侵害商标权方面。武汉东道公司在公司网站仅仅是宣传自己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服务,没有突出使用北京东道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一审法院认定武汉东道公司侵害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商标权错误。2、关于侵害企业名称权方面。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在各自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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