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9号。

法定代表人施伟斌,英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仲平,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远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郭松森,森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扬州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葛忠,中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耀佐,江苏泰州众成信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达公司与被告森远公司、中瑞公司侵犯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英达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达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英达公司负担。

审判长茅昉晖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殷源源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晓东

关键字: 公司 原告 南京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一篇:如何查询墨西哥商标是否被注册?墨西哥商标注册流程有哪些?下一篇:武汉东道广告有限公司、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