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12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161。

法定代表人雷鸣,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佳,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688室。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酷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激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108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酷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被上诉人激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激动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拥有影片《扣篮对决》(简称《扣》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拥有版权的软件“酷我音乐盘”上非法存储并播放该片,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酷我公司原审辩称:首先,原告提供的权属证据存在瑕疵,其不能证明其享有《扣》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无权起诉我公司;其次,我公司仅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链接服务,原告在起诉前并未就此通知过我公司,而我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断开所有链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不同意激动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扣》片署名情况:北京可里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里木公司)出品、摄制。

2008年2月5日电审故字(2007)第185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扣》片出品单位、摄制单位为可里木公司。

2008年6月10日,可里木公司出具《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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