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高民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楼3层3座305、306、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强,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桂娟,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林,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彪。

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文化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0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2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创锐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贺强、史桂娟,被上诉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简称怡信磁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银州、罗晓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圣美包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怡信磁碟公司系名称为“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申请号为200820216225.2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012年9月25日,案外人广州市确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丹在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创锐文化公司的“聚美优品”网站(网址为:http://gz.jumei.com),发现在该网站有“聚美优品”自装式香水瓶的宣传信息,并以网购的形式通过该网站购买了10套该商品,单价39.9元,每套内装银色和粉色各一支,外包装标明生产商为圣美包装公司,总经销商为创锐文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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