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知)终字第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498室。

法定代表人陈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8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扬,上诉人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岩、王瑞玲,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史玉生、矫鸿彬,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赵晓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一、各方当事人生产经营“王老吉”和“加多宝”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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