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初字第4751号

原告张千里,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新华,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菊,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手游天下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87房间。

法定代表人舒松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松明,男,30岁,北京手游天下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汪吟,男,26岁,北京手游天下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张千里诉被告北京手游天下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手游天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珍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王世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千里的委托代理人沈菊和被告北京手游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千里起诉称:原告拍摄了一系列模特摄影作品,并将拍摄的其中一组题为“五月的花间精灵”照片作品加工处理后放到网络上面供网友们欣赏。2014年2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上述一组作品中的8张照片发布到被告自己所属的游戏狗网站(www.gamedog.cn)上供用户下载和浏览,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和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手游天下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即便原告可以证明是适合的诉讼主体,被告也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个图是由原告上传到论坛中的,经过了很多网站、论坛的转载和传播,被告提供的是经过网友加工过的图片,并非是完整图片,可能和原图片某一个部分相似,所以被告认为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千里

上一篇: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新思维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下一篇:2023年法国商标怎么注册?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