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不断的增强,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大的种类,近几年,所发生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本人有幸代理了几起著作权纠纷,下面是部分案件的代理词: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方才的法庭调查,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岳某是《xx》系列丛书唯一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首先,上述作品的作者署名是“主编 岳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XXX》系列丛书和《XXX》一书的封面上赫然写明主编“岳某”,而本案的被告又未提交任何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岳某不是唯一的著作权人,故岳某对《XXX》系列丛书和《XXX》一书均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其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岳某为前书著作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也未能提供原告岳某不是著作权人的证据,因此,原告岳某对前述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二、作者和xx版社共同侵犯了原告岳某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XXX书店销售侵权图书,也构成对原告岳某的侵权。

(一)原告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不高。作品只要具有稍许的个性和创造性,体现了作者哪怕是微小的选择、判断、取舍和设计,就应认为具有了独创性。在判断是否有独创性时,应从表达中寻找。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和作品片段,它们作为具体的文字表达,均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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