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4676号

原告赵显和。

委托代理人常晶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广进燃气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昌崔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彤,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婷,北京鑫广进燃气设备研究所行政经理。

被告北京鑫源广进燃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9号。

法定代表人田泳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彤,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松,北京鑫源广进燃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显和诉被告北京鑫广进燃气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鑫广进研究所)、被告北京鑫源广进燃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广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显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晶齐,被告鑫广进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赵彤、王婷,被告鑫源广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彤、李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显和诉称,名称为一种调压切断阀专利的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均为李松、赵宝林、田泳新,授权公告日2007年6月20日,专利有效期10年,现该项专利权合法有效。但二被告自2006年开始生产该项产品,并未给原告分配盈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上述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时原告没有许可二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专利法》规定,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侵权所得人民币50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鑫广进研究所、鑫源广进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是三个人共有,其他两个共有人出具证明,授权二被告使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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