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赵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虎知队)代理的侯某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杜某第10688367号“鸡老大”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原告侯博钧与前合伙人陈某及姜某于2011年1月在武汉前进五路合伙出资创办台湾“鷄(鸡)老大”香鸡排之鸡排店,后因经营理念不一致,陈先生于2011年5月16日退股,退股协议中,陈某明确放弃“鷄(鸡)老大”一切商标权及品牌使用权。在此之前(2011年4月30日),陈某与本案第三人杜辉等合伙投资成立“台湾鸡老大食品公司”;在放弃“鸡老大”一切商标权及品牌使用权之后,陈某仍然开办经营“鸡老大”鸡排店;2011年12月5日,本案原告侯某与姜某签订解除合伙协议,侯某自愿退出合伙开办的鸡排店,将其持有的鸡排店之50%的股权份额有偿转让给了姜某,同时双方约定,“鷄(鸡)老大”一切商标权及品牌使用权归侯某所有。

2011年5月9日,本案原告侯某在商标国际分类第35类上申请注册第9437361号“鷄老大”商标(本案引证商标),2012年5月28日获核准注册;2012年3月28日,本案第三人杜辉在商标国际分类第43类上申请注册第10688367号“鸡老大”商标(本案争议商标),2013年5月28日获核准注册。本案侯某认为,陈某作为侯某的前合伙人,明知“鸡老大”品牌及商标权属于侯某所有,仍然与其现任合伙人之一杜某串谋,以杜某的名义恶意抢注侯某在先使用的“鸡老大”商标,因此,侯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宣告第10688367号“鸡老大”商标无效,商评委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裁定。2016年7月12日,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代理原告侯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经过公告送达的漫长过程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一、鉴于关键案外人陈某与侯某、杜某的特殊关系,第三人杜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可推定为陈某与杜某的串谋行为,杜某明知“鸡老大”商标由原告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仍在第43类商品/服务上恶意抢注“鸡老大”商标,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

关键字: 商标 陈某 原告 商标权 知识产权

上一篇:北京盛世华文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下一篇: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