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知)终字第3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贱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406号。

法定代表人纪春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贯超,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台市玉纶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台南镇鹤伦老街。

法定代表人郑海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建集团)、上诉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简称光华安富业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1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峰,上诉人光华安富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贯超,被上诉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锐、田文氢,原审被告东台市玉纶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东台玉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英特莱公司。2007年11月16日,北京城建集团解放军总医院外科大楼项目经理部与光华安富业公司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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