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专利侵权案

2007年10月10日

王继忠诉北京××公司(简称某公司)专利侵权案<?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7年1月8日,王继忠以施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为由,将北京某公司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收到判决后,北京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聘请本律师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对一审的起诉状、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北京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专利方法进行了研究,在对案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上诉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新产品制造方法才能适用举证倒置,本案不是新产品制造方法,而是一种施工方法,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但一审法院却以“北京某公司承认施工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除填充物不同以外,其他方法步骤相同”为由,判令北京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违法的审理程序。

二、被控侵权施工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

北京某公司所使用的施工方法,是国家行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早在王继忠申请专利以前,就是已知的、公开技术。

三、王继忠所谓的施工方法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王继忠主动找到上诉人北京某公司,提出和解请求。经协商,双方和解。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王继忠全部放弃对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一审诉讼费由王继忠承担;

4、北京某公司撤消诉讼,二审诉讼费由北京某公司承担。

至此,案件以北京某公司的胜诉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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