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27250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6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冰冰。

委托代理人苏振华,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佳妮。

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南创维大厦A座13-16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创维大厦A座1502。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已交纳)。

审判长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张爱恭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霏

关键字: 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买一个啤酒商标需要多少钱?下一篇:厦门欣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