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27250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6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冰冰。
委托代理人苏振华,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佳妮。
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南创维大厦A座13-16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创维大厦A座1502。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已交纳)。
审判长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张爱恭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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