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12号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沈黎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

法定代表人谢振宇。

委托代理人钟璟,该司职员。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俊芳、被告委托代理人钟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酷狗音乐”(网址为www.kugou.com)上提供下列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乐队“新裤子”演唱的专辑《新裤子》中的5首歌曲:《新的恋爱》、《爱情催泪弹》、《过时》、《每一天》、《猴子》(已于庭后撤回对该歌曲主张权利)。经原告审查确认,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涉案歌曲的侵权,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以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460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1746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并非是适格原告,因为制作人并非是原告,而且也没有确认是原告,故原告并非是具有独立资格的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二、在原告提交的侵权公证书中可以看到,被告的网站上有标注声明“24小时内删除”,可见被告没有侵权故意。三、涉案歌曲并非是著名的歌曲,影响较小,不应视为侵权。四、原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科技有限公司 发展有限公司 歌曲

上一篇:北京申请外观专利多少钱?北京外观专利注册费用下一篇:北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