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知)初字第26208号

原告立帆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4号楼11层1113室。

法定代表人李陈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朋,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B1-192。

法定代表人胡长君,经理。

被告于庆,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踪旭涛,男,1993年1月1日出生。

被告王炳森,男,1992年2月2日出生。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综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帆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帆公司)诉被告北京泰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启公司)、被告于庆、被告踪旭涛、被告王炳森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朋和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综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帆公司诉称:原告立帆公司是从事教育咨询等范围的教育机构,被告踪旭涛、被告王炳森、被告于庆系原告员工,与原告签订了竞业协议。被告泰启公司由上述三被告在离职之前便注册,与原告经营范围完全一致。被告利用原告客户名单及公司资源,以公司名义向外招收学员,抢夺原告客户,获利几十万元。其学员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房山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被告的诈骗行为。被告违反基本的诚信义务、违反竞业义务,抢占原告的客户、损害原告声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一结束与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的用工关系;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泰启公司、于庆、踪旭涛、王炳森共同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依法驳回。具体分述如下:1、从签约主体上看,被告不具有受竞业禁止条款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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