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爱真,深圳市迅雷网络极速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博,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豆网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雷公司)、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因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265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松子,被上诉人迅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爱真,原审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敏感时间》(简称涉案影片)片头显示:上海基美影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基美公司)出品;片尾显示:版权所有(c)2011基美公司。

电审数字(2011)第07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记载,涉案影片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均为基美公司。

基美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迅雷公司,期限自2011年7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

合一公司对迅雷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事不持异议。豆网公司认为《电影片公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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