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贝立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刁云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承恩、何璇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

上诉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轻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贝立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贝立安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大愚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贝立安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贝立安公司于2014年4月与大愚公司签署了《专利申请代理协议》,约定由大愚公司为贝立安公司提供专利申请服务,并且在该协议第5条约定了保密义务。同时还约定由轻创公司参与,以其作为名义上的代理机构递交申请。随后的两件专利申请,贝立安公司均按此约定交由大愚公司、轻创公司处理。2014年6月20日,贝立安公司将员工(××)石浩所完成的“防胀气奶瓶”技术交底书发送给大愚公司。但2014年7月21日,相同的技术方案由案外第三人陈锡坤作为专利申请人申请了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404187.7,名称为“一种防胀气奶瓶”),代理机构为轻创公司。大愚公司、轻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贝立安公司与大愚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代理协议》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等行业规范,导致本属于贝立安公司的专利流失到他人名下,给贝立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请求判令:1.确认大愚公司将贝立安公司委托其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擅自改为以案外第三人为权利人并转由轻创公司代理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大愚公司与贝立安公司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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