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冀民三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彦芳,系河北省安平县安兴隔离栅制造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谢永飞,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美玲,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力国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工业区开发区广茂大街5号泰中花园6号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方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生。

委托代理人:芦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新盛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程彦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力国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新盛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日受理后,即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新盛公司住址发生了变化,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即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于2014年9月25日到期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彦芳的委托代理人谢永飞、张美玲,被上诉人科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振生、芦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新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2月14日,科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公路用隔离栅立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0420058647.1),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28日颁发第749891号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2008年1月14日,石家庄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发出“冀发改交通(2005)869号”张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安全设施施工招标中标公告,公告显示GLS-l合同中标人名称为新盛公司。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唐县公证处经科力公司申请,对第三人新盛公司在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唐县界内北罗村与温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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