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民初字第06258号

原告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中里9-17号楼304房间。

法定代表人綦建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先,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升中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龙回配套商业楼1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任立宇。

原告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特公司)诉被告北京鸿升中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中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先、被告鸿升中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特公司诉称:原告是北京地区唯一合法的劳斯莱斯品牌汽车经销商,经营劳斯莱斯品牌汽车4S店。被告是域名为www.lslsc.net网站的所有者,在该网站上被告冒充北京劳斯莱斯4S店、劳斯莱斯专卖店,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作为劳斯莱斯品牌汽车合法经销商的权利。此外,鸿升中祥公司的网站排版布局等内容与原告官网极其近似,仿冒我公司劳斯莱斯品牌汽车北京官网,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为正规的劳斯莱斯汽车北京官网。据此,原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在域名为www.lslsc.net的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对侵权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中公证费1030元、翻译费2549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鸿升中祥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网站是按照劳斯莱斯的英文版官网建设的,2013年12月就已经停用了,域名可能还没到期,但网站已经打不开了;客户通过我购买劳斯莱斯汽车,我会把客户带到原告4S店进行购买,我只是从中赚取差价,且通过这种方式并未实际卖

关键字: 原告 北京 被告 劳斯莱斯 不正当竞争

上一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人行营管部开展工作交流下一篇:北京科力国昌技术有限公司与程彦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