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民初字第2376号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北京金麟世纪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庙村125号院1号楼01-03层。

法定代表人闫洛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麦田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麟世纪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麟世纪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合麦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娇、金麟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合麦田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唱片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5月28日,我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签署协议,约定我公司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我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麟世纪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漫漫》、《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你是主唱》、《小时候》、《我是谁的谁》、《N+1》、《爱得太傻》、《冬天快乐》、《HappyWakeUp》、《Loving》、《我的王国》、《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么》、《下个路口见》、《小朋友》、《新四季歌》、《单身公主》、《一个北京人在北京》、《如果你》、《满载而归》、《独领风骚》、《了解》、《风儿带着我们飘》、《少年故事》、《SOMEDAY》、《我们的小世界》、《爱一点》、《和你跳舞》、《黑白电影》、《坚强》、《野花》、《干杯朋友》、《怕黑的女人》、《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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