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经典案例 之 一剑封喉

2008年02月06日

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ciplawyer.com) 徐新明 律师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建江

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

背景情况

自2002年至2006年3月份期间,陈建江一直在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莲公司)技术部任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陈建江负责完成鸥莲热控辅助设计软件(以下简称ELDesign1.0软件)的开发,鸥莲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分别取得登记号为2004SR03817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6年3月1日,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创杰公司)完成中机创杰仪表设计管理软件V1.0(以下简称INpower2000软件)的开发,于2006年5月17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6SR06140。此软件价值不菲,每套软件的市场售价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2006年2月,鸥莲公司与陈建江发生劳动争议。2006年4月,鸥莲公司以进行工作交接为由,强行扣押陈建江的工作手提电脑,双方矛盾激化。

在和鸥莲公司发生争议期间,陈建江和中机创杰公司有所接触,并受中机创杰公司委托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等单位试用INpower2000软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2006年6月,鸥莲公司以中机创杰公司的INpower2000软件对鸥莲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构成侵权为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创杰公司和陈建江。中机创杰公司全权委托徐新明律师代为参加诉讼。

起诉与答辩

鸥莲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2002年至2006年4月,陈建江一直在公司任职技术部经理,任职期间负责开发出ELDesign1.0软件,鸥莲公司是ELDesign1.0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登记号分别为2004SR03817。2006年4月,鸥莲公司了解到陈建江有与他人共同侵犯鸥莲公司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与陈建江交涉并扣留其办公手提电脑。

经对陈建江办公电脑检查,鸥莲公司发现电脑中存有被命名为INpower2005的软件版本。陈建江的办公电脑显示,从2005年开始,陈建江在任职期间就开始利本案曾经进行过的诉讼行为就变得而毫无意义,例如,如果鸥莲公司将ELDesign1.0的2006年升级版软件以ELDesign1.0的名义重新起诉,则中机创杰公司和法院均无以识别该软件,鸥莲公司即可绕开所有既定的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诉讼的结果必将对中机创杰公司不利。诉讼程序将失去最起码的公正性。诉讼非儿戏,每个诉讼主体都要对自己曾经作出的表示和进行过的行为负责,撤回起诉只是意味着原告决定不再继续诉讼,由此导致诉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终结。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并不等于曾经进行过的诉讼痕迹彻底消失,重回到零的起点。诉讼各方当事人在原诉讼中的实质性表示和行为,应对其有拘束力。基于上述理由,鸥莲公司关于退还软件证据的请求应不予准许,否则,法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采纳我的异议,未同意鸥莲公司关于返还证据软件的请求。鸥莲公司另案起诉的希望不复存在,本案彻底终结。六、结束语纵观本案始终,诉讼尚未进入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双方止步于软件鉴定阶段,但胜败已成定局。诉讼犹如战争,形势波诡云谲,双方此消彼长。鸥莲公司本握有胜券,只是在不经意间露出致命破绽,被我方抓住时机,刺出致命一剑,可谓一剑封喉。 徐新明 2007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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