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知)初字27829号

原告福建金豹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3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叶丽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元,总裁。

委托代理人宋如康,男,1982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洪庆,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珍,女,1980年3月5日出生。

原告福建金豹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豹公司)诉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江广电集团)、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昌敏,被告浙江广电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宋如康、彭洪庆,被告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豹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9年根据汉字“囧”创作了“JONJON囧囧”系列动漫卡通形象,这是全球首创由汉字演变的动漫卡通形象,是我公司打造的重点原创动漫品牌之一。被告浙江广电集团设立的“浙江卫视”频道,未经我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制作播出的亲子综艺节目《爸爸回来了》(以下简称《爸爸》)中,大量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囧囧系列动漫形象,其在播出的场景画面上,为配合特定的情节进行配图,这些配图的形象与囧囧系列动漫形象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搜狐公司在其设立的“搜狐视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爸爸》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对“囧囧”系列动漫形象享有%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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