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丰民初字第1857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玉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志涛,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群,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以下简称新发地市场)、肖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飞,被告新发地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贺志涛,被告肖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米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自主研发的移动互联网公司。小米手机是本公司的核心产品之一,该款手机一经面世就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高端智能手机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逐步被更多的消费者认可。小米手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我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3年7月31日,我公司在新发地市场内肖群实际经营地点购得机体上印有“mi”字样的手机一台,并现场取得收据一张。我公司认为,肖群在新发地市场经营管理的市场内销售使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使消费者误认肖群批发、零售标有“mi”商标标识的手机源于我公司或者误认为肖群与我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我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品牌受到严重伤害和质疑。新发地市场作为专业的批发市场的主办者和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责,为肖群提供经营场所,对发生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与肖群构成共同侵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二被告分别在《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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