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昌民初字第14862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建霞(系北京夏都建霞家用电器摊业主),女,1983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云冲,男,1983年8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业者。

被告北京八达岭恒生生活消费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琴。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诉被告尹建霞、被告北京八达岭恒生生活消费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及王鑫、被告尹建霞的委托代理人马云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生市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泊尔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最大的炊具、厨房家电制造企业,现已成为中国厨房小家电的领先品牌。我公司生产的电磁炉市场占有率一直位列前茅。经合法注册,我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包括第3327882号“SUpOR苏泊尔”、第7081378号“SUp⊙R”及第870579号“苏泊尔”商标。上述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2002年“苏泊尔”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公司在被告恒生市场内发现被告尹建霞经营的商铺中销售了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器。2013年6月我公司委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尹建霞的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尹建霞销售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恒生市场对尹建霞的侵权行为疏于监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尹建霞停止销售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二被告销毁库存剩余侵权商品;三、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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