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5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9层9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砾,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1号楼1-5内3层3029。

法定代表人吕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佳,女,1981年9月5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静静,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智德典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全景视拓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554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全景公司提交了三份均于1997年2月25日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合同委托人(甲方)均为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受托人(乙方)分别为褚勇、袁学军和王建军,合同双方就委托创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甲方;乙方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底片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中国图片库》(ISBN7-900014-61-6)载有涉案摄影作品,编号qj-0368。该图片库的包装盒上有全景贸易公司的署名。

2004年2月1日,全景公司(著作权受让方,甲方)与全景贸易公司(著作权转让方,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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