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鹏程,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身来,男,汉族。

上诉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身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知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程、被上诉人李身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小泉公司一审诉称:张小泉品牌成立于1663年,是中华老字号,也是目前刀剪行业中唯一的中国驰名商标。1997年张小泉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我国刀剪行业第一个驰名商标、获原产地注册保护,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调查李身来经营的店铺从事销售假冒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张小泉公司认为李身来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叶春义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2万元,以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是第544568号”张小泉”商标、第129501号商标的注册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转让合法取得上述注册商标。其中第544568号”张小泉”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第129501号”张小泉”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2002年6月,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798792号”张小泉”商标,其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6月27日。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8类的剪刀、折叠刀等商品。1997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544568号”张小泉”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注册商标”张小泉”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2010年12月28日,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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