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国外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完成了设计,国内专利权人依据该发明或设计申请了专利权,这类案件的专利权归属,应遵循我国专利授权的先申请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国外发明人或设计人要求直接确认专利权归其所有的没有法律依据,其仅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民二初字第89号(2006年6月19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民三终字第178号(2007年2月26日)。

【案情】

原告:Brenner国际公司。

被告:陆建新。

2002年5月和2003年1月间,柯林设计公司(以下简称柯林公司)受Brenner国际公司委托设计了名称为板状油漆刷的涂刷工具,Brenner国际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给柯林公司,产品设计图纸及光盘均为Brenner国际公司所拥有。陆建新曾于2002年期间收到过Brenner国际公司邮寄的油漆平板刷装配图纸、平板刷实物以及相关的涂刷工具配件等物品。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Brenner国际公司与陆建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保税区亨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迪公司)和宁波市江北欧强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强公司)发生了包括平板刷在内的涂刷工具贸易往来,亨迪公司根据Brenner国际公司的订单委托要求,加工了相关的涂刷工具,并将产品运至Brenner国际公司,Brenner国际公司支付了相关的报酬。根据双方订单的约定,Brenner国际公司委托亨迪公司加工的产品及模具所有权人为Brenner国际公司,亨迪公司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或客户。陆建新于2003年2月17日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9月17日授权公告,专利公报上的视图为产品实物拍摄照片。陆建新认为专利是其自行设计,通过当地的模具市场专人提供制图,但至二审其仍无法提供设计图纸的原件。陆建新申请的“平板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形状与Brenner国际公司提供的“板状油漆刷”设计图纸上的产品形状基本一致。

Brenner国际公司认为其是涉案专利的设计人,涉案专利应归属于他,故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专利号为0332755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其所有。

【审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Brenner国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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