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知)初字第06150号

原告李长利,女。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望河园5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欲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男。

原告李长利诉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利的委托代理人李茜和被告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利诉称:原告李长利是《晚清上海:风尚与观念的变迁》、《晚清上海社会的变迁:生活与伦理的近代化》和《近代中国社会与民间文化》三本书(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的作者,对其享有合法著作权。2014年,原告在国家图书馆阿帕比数据库内发现有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系被告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扫描电子化后上传至国家图书馆阿帕比数据库供互联网读者阅读,牟取高额利润。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71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方正公司辩称:1、关于涉案图书的版权全部来源于相关出版社,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被告不存在故意侵权,即被告不存在过错;2、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同时,原告未能提交或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李长利为涉案图书的作者,图书字数为1375千字。

经公证,使用读者账号登录并进入“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读者门户—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页面”页面;找到“方正阿帕比电子书”,进入“阿帕比数字资源平台”页面;检索“作者”为“李长利”的图书;借阅、使用“ApabiReader”阅读器下载并翻阅检索结果中的涉案图书,对此事实,方正公司不持异议。另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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