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高民终字第2885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裁判日期:2011-12-15合 议 庭 :潘伟李燕蓉马军审理程序:二审上 诉 人 :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被上诉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上诉人代理律师:李景玉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鲁照聚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其他方代理律师:朱英宗 [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白盆窑99号东。

法定代表人丁四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景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照聚,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

委托代理人李琳,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法大07级法八班。

原审被告赵保学,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北京小营赵学伟面包房业主,住山东省汶上县郭楼镇杨集村252号。

委托代理人朱英宗,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姝君,女,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40号4栋3单元402户。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黑马大观园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本案应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2011年10月21日中止本案诉讼。后,因中止诉讼原因消除,于2011年11月22日恢复诉讼,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马大观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亹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元(已交纳),由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八千零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赵保学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判长李燕蓉代理审判员潘伟代理审判员马军裁判日期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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