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泉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升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少媚,.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福建晋江市C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平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陈一鸣,厦门市新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与被告福建晋江市C玩具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及被告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汉初、陈一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02322197.6、名称为“婴儿车收合关节”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被告通过网站宣传的型号为8041、8011、8081d、8091a、8121d、8031童车和通过宣传册宣传的型号为8001、8091.8121.8081、8031、8041.8011、8131、8072的童车均涉嫌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童车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其网站上8041、8011、8081d、8091a、8121d、8031系列型号童车图片并销毁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册;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C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公开文献发表,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有实际对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专利权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原告专利权的合法有效状况。〔2)专利公报。证明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及特征。(3)《宣传册》。证明被告宣传侵权产品。.(4)《公证书》。证明被告宣传侵权产品。(5)《收款收据》。证明被告生产并销售侵杈产品的事实及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6)《快递单》。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7)原告购买的8081型侵%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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