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桂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海市源龙珍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子聪,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钦,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英,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华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积奎,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海市源龙珍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海华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源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钦,被上诉人华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积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查明以下事实:源龙公司于2000年8月17日经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营范围为:珍珠系列产品、土特产(不含食品)、工艺品、机电设备(不含进口汽车及小轿车)、装置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2005年12月13日,源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对“珍珠城”商标进行注册,国家商标局于2009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向源龙公司颁发“珍珠城”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第5057732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为: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组织技术展览;人员招收;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

华美公司于1992年7月8日经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包括商品住宅、办公楼、别墅及工业厂房);自有房屋的租赁业务。华美公司于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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