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解释权利要求来源: 广东法院网 作者:林广海邱永清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27日 16:43 浏览次数:1528次——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叶冠东专利权纠纷案评析【案号】一审:(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二审:(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8号【裁判要旨】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正确解释。【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冠东于2001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洗涤抽胶处理桶”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5月22日公告授予了该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266086.8。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一桶体,其顶端设有可启闭的桶盖,底端设有一可启闭的排放口,底部相对排放口上方设一可启闭的胶质出口,中段偏下位置处设原料抽出口,靠近顶部处设原料导入口;至少一洒水管,装设桶体内部的上方位置,其上设有洒水孔;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至少一蒸气导管,装设于桶体下方;一搅拌构件,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滤网上方;一驱动构件,装设于桶体顶部且连接搅拌构件。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抽胶处理桶”,有一个技术特征“一滤网,相对于胶质出口的上方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表述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不同,其他特征相同。【审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叶冠东是“洗涤抽胶处理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享有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本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判决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该侵权设备。一审判决后,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其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一滤网,设于胶质出口的上方,而专利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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