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粤民再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卜宇,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阿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粤民申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江苏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双、马翔,珍爱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环、徐初萌,以及被申请人金阿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才元、王承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电视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于涉案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未作审查,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来认定商标性使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江苏电视台对于节目名称的使用并未产生商标区分产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图样多样、位置多变,不符合商标使用的规范,而被诉电视节目左上角固定显示的“江苏卫视”台标,才是标注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二)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该服务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服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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