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防专利申请的规定:根据我国《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鉴于国防专利的特殊性质,国防专利的申请与受理并不完全同于一般的专利。

一、受理机构

由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而不是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受理和审查。

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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