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知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安徽某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假冒专利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5日被禹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孟献忠,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鸿文,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假冒专利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9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孟献忠、周鸿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达成合作协议,利用周某乙的专利技术(专利号码:ZL20101027××××.4、ZL20102052××××.5)共同经营安徽某某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后二人存在分歧,2012年11月份孙某甲自行组建了安徽某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孙某甲作为该公司实际经营者,为在公司生产的贴窗机系列产品宣传活动中,提高科技含量吸引客户、增加产品销售量,进而为其本人获得更大的销售利润,未经专利持有人周某乙的授权许可,擅自在该公司生产的所有CTC-C型、CTC-D型、TCT-E型系列贴窗机正面显著位置,黏贴带有专利持有人周某乙专利号号码字样的不干胶设备标示,并将带有周某乙专利号的贴窗机通过互联网在百度、优酷、搜狐等网站上进行宣传,产品销往杭州、上海、常州、丹阳、苏州等地的印刷包装企业。依据侦查机关查获的销售合同证实,该公司涉嫌销售上述产品非法经营额764760元。其中已核实产品涉嫌非法经营额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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