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林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传昆,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生,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秀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后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传昆、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音集协是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在内的一系列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间,音集协陆续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分别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权利人(各唱片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包括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广播权信托给音集协进行管理。音集协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等。同时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前60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2年2月13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分别为四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进行了公证。2012年6月30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会同音集协委派的工作人

关键字: 后街 保山 音像 被上诉人 上诉人

上一篇:如何办理国际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应提交哪些文件?下一篇:游戏公司申请商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