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专利要如何修改复审程序专利文件?你在申请美国专利的时候是否碰到双方专利复审程序呢?美国专利复审程序是美国专利申请的一个程序,和我国的专利申请程序并不相同,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专利复审程序是怎样的吧。

双方复审程序(IpR)是美国在2011年9月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AIA)中引入的一个新的专利无效程序。该无效程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IpR申请人只能基于专利和印刷出版物对专利权提出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相较于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行无效诉讼,IpR程序具有快捷、费用较低、专利无效成功率高、利于和解等优点,在近几年得到广泛应用。美国IpR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与我国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非常相近,因此美国IpR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对我国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法律规定与实践

美国AIA法案中关于IpR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定体现于第316条(d)项中:“(d)权利要求的修改。1.概括而言:在本章的双方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以如下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出修改权利要求的动议:A.删除任何受挑战的权利要求;B.针对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用合理数量权利要求代替每一个受挑战的权利要求。2.其他动议:在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为实质性推进317项下程序的和解而联合提出请求或者被局长所规定的规章所允许时,修改权利要求的其他动议可以被允许。3.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节的修改不能扩大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

联邦行政法规“Amendment of the patent”对AIA第316条第(d)项作出进一步规定:1.明确专利权人只有一次提出修改的权利,除非pTAB规定了具体截止日期,否则不得晚于其提交答复之时,即其截止期限为局长决定启动双方复审程序之后的3个月内。2.此修改不对所涉及的不可专利性基础做出回复;不得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3.“合理数量的替代权利要求”,这里预设的是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仅需用一项权利要求来替代,专利权人可阐释替代的必要性来进行反驳。4.对于每一项修改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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