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胜迪斯铸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富昌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勇,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冬玮,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波,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凯,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上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长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胜迪斯铸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迪斯公司)、冀勇、胡建波因与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红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冀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冬玮、上诉人胡建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凯、上诉人胜迪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永红公司永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迪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还有管辖权的法院重审;3、上诉费用由永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无权就涉及专利权纠纷的案件作出裁判。1、本案中,永红公司诉请的事实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涉及到专利权纠纷内容。①永红公司在一审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提交了“一种垂直分型造型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677887)和“一种垂直分型造型机”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301395)两项专利证书,以证明永红公司享有上述两项专利且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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