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众多歌曲“翻唱类”节目充斥荧屏,虽然这些节目的构思、策划、编排、呈现方式有所不同,但是“翻唱类”节目在制作时所涉及的音乐作品侵权防控问题较为复杂,易于引发版权侵权风险。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来说,“翻唱”是指重新演唱已经发表且由他人演唱过的音乐作品的行为。

按照音乐作品被翻唱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将“翻唱”细分为“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直接翻唱”是指在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时,基本上不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保持了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旋律等整体风貌。“改编翻唱”是指在演唱时,对原有音乐作品的歌词、编曲、伴奏、曲风等做出重大修改,使得一般公众能明显区分重新演绎后的音乐作品,具有明显的独创性。近几年的“翻唱类”节目因所涉歌曲众多,基本都会同时涉及“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因此所触及的权利类型也就会有所叠加,涉及的情形也会较为复杂。

“翻唱类”节目,可能触及的权利类型

(一)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翻唱类”节目中都会选取歌曲而由其他演唱者进行现场演唱,其间,不论是播放原曲的伴奏,还是现场伴奏,都属于表演行为,都可归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畴。因此,“翻唱类”节目应获得音乐著作权人就表演权的许可。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翻唱类”节目还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任何一个作品的产生无不凝聚着作者的思想和理念,因此作品的完整性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关。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翻唱者为吸引公众眼球,增加点击率,迎合低级趣味,用污言秽语篡改歌词,恶意歪曲、丑化原有音乐作品内容的情况,给音乐作品的词作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就会构成音乐作品的词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三)署名权

“翻唱类”节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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