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情况有哪些?全国众多娱乐场所接到律师函,要求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接下来我们就聊一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情况有哪些?

1、关于制作视频、音频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只要仅用于您个人或您的家庭范围内,即便未经音乐作品或CD的权利人授权,也可以利用CD,网络分享音乐或您及您朋友的翻唱、演奏,制作视频、音频。但是,如果将这些视频或音频再传到网上的话,则构成侵权。

2、关于现场表演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因此,现场表演符合双免费,即观众免费以及演员免费,则不必取得权利人授权即可以使用。至于能否通过收取广告费抵消场租赁场地或乐器的开销,原则上没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

另外,属于合理使用的,不仅不必取得权利人许可授权,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版权法里有规定对于侵权的例外,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

简单来说,我国版权法几乎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以及综合考虑了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WCT等国际公约。其中也规定了各个国家可以在国内版权法中设置一些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必须要符合一个“三步检验标准”

·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

·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

·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三条,我国版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2、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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